仁寿商会财务管理制度
四川天府新区仁寿商会
财务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天府新区仁寿商会的财务行为,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,坚持勤俭节约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,保障商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法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,依照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,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法》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,内部稽核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财务人员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商会的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监督及监事会、主管部门的检查。
第二章 本会法定代表人、财务人员职责
第三条 本会会长财务管理职责:
一、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;
二、决定本会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;
三、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,组织本会各项业务活动。
第四条 财务审批经办及财务人员职责:
一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,按规定记账、复账、报账,做到手续完备、数字准确、账目清楚;
二、监督、检查资金使用、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,严格审核原始凭证,定期分析商会财务执行情况,考核资金使用效果,及时向商会管理人员提出合理化建立;
三、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,对记载欠标准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要求更正、补充;
四、发现账薄记录与实物、款项不符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无权自行处理的,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,请求查明原因,作出处理;
五、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,不得另立会计账册;
六、按时完成月、季及年度财务报表,定期汇报财务执行情况,接受有关部门监督。
第五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
一、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,各司其职,互相配合,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。记账、算账、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、内容真实、数字准确、账目清楚、日清日结。
二、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,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,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;
三、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、报表、账目、款项、公章、实物及未了事项等。交接时由本会负责人和监事会负责人参与;
四、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,造成财务公章混乱与损失的,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告诫谈话、扣薪、解聘,触犯刑律的送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。
第三章 收入管理
第六条 商会经费来源:
一、会员会费收入。
二、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、赞助收入。
三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四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按照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,定时足额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,并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,由收款人签字。有关款项必须打入商会在银行开具的账户并登记入账。
第八条 账户专人专管,宽进严出,做到印章分开管理,网银U盾分别掌握在两个办公人员的手中,其中出纳负责提交转账金额,管理人员负责审批。
第四章 支出管理
第九条 商会经费的支出范围:
一、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:
1、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:
2、办公经费支出:
3、其他合理性支出:
二、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,包括会务费;
三、编辑出版刊物,资料的费用;
四、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。
第十条 会费支出基本原则:厉行节约,制止浪费;量入为出,统筹兼顾;确保商会工作的正常运转。
第十一条 商会经费一律不得转移或挪着他用
,在保障资金绝对安全的条件下,可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,但须专业人员出具理财建议,由会长批准。
第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章 支出审批制度
第十二条 本会对各项费用支出制定严格的支出授权审批制度,明确审批人对资金支出的授权审批方式和金额。
第十三条 工作中的所有费用支出,应在发生前填写费用申请单,由部门负责人或秘书长签字后交财务人员备案,再由出纳给付现金或转账。发生预算内的紧急开支,需向向财务主管汇报同意后开支,事后必须补办各类手续,交财务备案,否则一律不得开支报销。
第十四条 商会在10000元(含)以下的日常费用开支由商会秘书长和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,报会长签字审批;金额在10000元以上支出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,报销单据时由秘书长和财务总监签字后报会长签字审批。
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依据申请单支付款项,并登记现金日记账,没有负责人签字或财务审核的一律不给转账付款。
第十六条 本会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凭合法的原始票据填写报销单,注明支出事由、项目、单据及附件张数、报销金额,上报部门负责人签字,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方可付款。不同人员支出的费用不得混淆在同一张费用报销单上。
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所有报销内容,票据的合法性,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核。加强报销管理,当月账必须在次月15日前做完报销。
第六章 财务监管
第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,每月30前向理事会以上会员单位报告上月财务状况(呈送财务报表)及工作情况,并接受其监督指导。如有疑问可直接询问财务人员或相关负责人,财务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回复。
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,并由监事会向会员大会做财务工作报告。
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,本会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,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、税务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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