仁寿商会活动制度
四川天府新区仁寿商会
会员活动组织与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增强本商会的凝聚力,扩大本商会的影响力,规范商会会员的活动,根据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四川天府新区仁寿商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凡由商会组织的正式活动,或商会会员发起以商会会员活动的参与者(包括以商会会员为主要参与者)的正式活动,或商会会员发起参与活动的商会会员者达到十人以上的非正式活动,需遵守本制度。
第三条 商会会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座、培训、沙龙、宴会、商务考察、聚餐、旅游、公益活动等各种交流、具有推广性质的商业展示展览活动。
第四条 商会组织的正式活动,以及商会会员发起的正式活动、非正式活动,主题、内容需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同时还需符合商会的宗旨。
第五条 商会组织的正式活动的发起,需由至少一位商会副会长以上职务提议,经商会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六条 商会会员发起的正式活动,需提前报请一位商会副会长,由副会长向秘书处提议,由秘书长报会长审批,通过后方可实施。
第七条 商会会员发起非正式活动,需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商会秘书处备案,并由秘书处上报商会会长决定,无反对意见方可实施。
第八条 商会组织的正式活动,应由秘书处制定活动方案,方案内容应包含活动的目的、与会会员的范围及人数、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邀请的嘉宾,经费预算及筹措等内容。
第九条 商会会员发起活动的,应同步提出书面的活动方案,方案内容应包含活动的目的、与会会员的范围及人数、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邀请的嘉宾,经费预算及筹措等内容。
第十条 商会组织的正式活动,主办单位为商会,为该活动赞助经费的会员单位可以冠名为协办单位。
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发起的正式活动,主办单位为商会,发起会员单位为该活动的协办单位。
第十二条 商会会员发起的非正式活动,不得已商会的名义发起、冠名。
第十三条 商会组织的正式活动,经费由商会筹集,从商会经费中列支。
第十四条 商会会员发起的正式活动或非正式活动,活动经费由发起单位兜底,商会不承担任何经费。
第十五条 商会会员发起的正式活动或非正式活动,其经费可以采取由发起人承担、参与人分担或赞助的方式筹集。
第十六条 商会组织的正式活动决议通过后,由商会秘书处采取信函或商会公众号、微信群发布书面通知。
第十七条 商会会员发起的活动,活动方案经批准后,活动通知由秘书处发布,由批准的活动组织人负责组织。
第十八条 商会会员不得在商会微信群或其他任何渠道私自发布活动通知。
第十九条 商会组织的活动或商会会员发起的活动,如为户外活动、长途旅行等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,应当购买意外伤害等保险。
第二十条 商会会员发起的活动,在活动结束后,发起人应当向商会秘书处提交活动报告。商会秘书处视活动的意义、规模、影响等因素,在商会公众号、微信群等发布商会活动的新闻稿件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未经商会审核批准,擅自组织本制度规定第二条范围的活动,商会视情节,按商会章程给予处理,严重损害商会声誉或给商会及会员造成损失的,商会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商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商会秘书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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